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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江丹丹、丁玉珍与杨萍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江丹丹,女,汉族,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宣慰大道***号。申请执行人丁玉珍,女,193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景洪农场一分厂六队四居民点**号。被执行人杨萍,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景洪曼沙农场第一综合组。本院受理江丹丹、丁玉珍申请执行杨萍继承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景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丹丹、丁玉珍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25000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4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云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