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代晓虎与白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晓虎,白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代晓虎,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尚宝刚,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永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代晓虎与被告白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晓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永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晓虎诉称,2012年6月15日,被告白永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1枚。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白永明未作答辩。原告代晓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枚,证明被告白永明借款的事实。被告白永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5日,被告白永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1枚。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白永明向原告借款,有被告白永明为原告代晓虎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白永明理应偿还借款。综上,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永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代晓虎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费4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20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永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瑞新审 判 员 贾连国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