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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实与苗伟、薛业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实,苗伟,薛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15号申请执行人:陈实,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苗伟(曾用名苗晓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薛业玲,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系苗伟妻子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00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9229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恩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