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实与苗伟、薛业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实,苗伟,薛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15号申请执行人:陈实,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苗伟(曾用名苗晓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薛业玲,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系苗伟妻子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00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9229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恩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