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启泳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西城人造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吴启泳,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西城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詹学良,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启泳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西城人造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启泳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启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启泳负担。审判员罗世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陈惠娟附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