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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武杰与阮肖芹、邓泽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黄武杰。被执行人阮肖芹。被执行人邓泽雄。被执行人南宁市双隆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安吉大道南武路西面。法定代表人陆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武杰与被执行人阮肖芹、邓泽雄、南宁市双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百中民二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阮肖芹、邓泽雄、南宁市双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武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阮肖芹、邓泽雄、南宁市双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百中民二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百中民二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韦良慧审判员莫愈鸿代理审判员黄娇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陆安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