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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官某甲与官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平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官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官某乙,学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官某甲与被执行人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官某乙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平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官某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为民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玮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