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官某甲与官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平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官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官某乙,学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官某甲与被执行人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官某乙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平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官某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为民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玮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