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莫运展等与张小林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莫运展,男,1941年11月18出生,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望江路6栋75号203户。申请执行人莫运俭,男,1948年1月23日出生。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神山村蒋家组。申请执行人莫运英,女,1953年11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莫运香,女,1939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资源亚太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3711873),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义和庄东路。法定代表人刘钧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小林,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莫运展、莫运俭、莫运英、莫运香与北京资源亚太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张小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0)大民初字第9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莫运展、莫运俭、莫运英、莫运香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小林给付赔偿款139491元,被执行人亚太公司对上述赔偿款中的57898.2元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665元由张小林承担,以上共计14215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亚太公司名下账户予以扣划58700元(含赔偿本金57898.2元,利息801.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小林的下落。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小林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小林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莫运展、莫运英、莫运俭、莫运香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小林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莫运展、莫运英、莫运俭、莫运香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小林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小林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42156元,已经执行57898.2元,剩余84257.8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大民初字第970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莫运展、莫运英、莫运俭、莫运香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小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张小林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井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