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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少亭与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亭,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173号原告李少亭,男,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各庄小村街北一条1号委托代理人程薇,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29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宝,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海,男,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原告李少亭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少亭于2015年8月15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少亭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原告李少亭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少亭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彬人民陪审员  秦东爱人民陪审员  解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伊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