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立喜与杨根强、杨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喜,杨根强,杨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807号原告杨立喜。委托代理人柯树华,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根强,阳新人。被告杨涛,阳新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喜诉被告杨根强、杨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立喜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喜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永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东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