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伟与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高存浩船舶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高存浩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1110号原告:高伟。被告: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石头城路*号文化产业园*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存浩,总经理。被告:高存浩。原告高伟因与被告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高存浩发生船舶共有纠纷,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6日通知原告高伟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高伟逾期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