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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掌法。委托代理人:朱淘佳、刘芳兵。被告:张静,1971年6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春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