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碧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彦行与贵州睿力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碧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朱彦行,男,土家族,1999年12月20日出生,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碧江区。法定代理人杨霏,女,苗族,1974年8月7日出生,铜仁市碧江区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朱云峰,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贵州睿力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朱彦行申请执行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权利人朱彦行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4)碧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朱彦行购房款、车位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66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9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交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4)碧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杨正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