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安阳市鑫盛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司母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司母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阳市鑫盛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河南司母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武官村殷陵路路北。法定代表人吴苏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安阳市鑫盛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化工路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4743349-6。法定代表人王开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琦,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司母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鑫盛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河南司母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安阳市鑫盛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反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安阳市鑫盛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河南司母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反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27元,由上诉人河南司母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上诉人河南司母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