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杨型方诉段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型方,段建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杨型方���男,汉族,1964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尤长林,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段建明,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汤帆,河南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杨型方因与被告段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型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尤长林和被告段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帆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8月15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型方撤回对被告段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杨型方负担。审 判 长 郭 英 杰人民陪审员 于佳��人民陪审员 张 笑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金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