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二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云云与谢雄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云云,谢雄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304号原告肖云云,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信丰县。被告谢雄茂,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赣县。原告肖云云诉被告谢雄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叶水法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彭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