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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二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云云与谢雄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云云,谢雄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304号原告肖云云,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信丰县。被告谢雄茂,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赣县。原告肖云云诉被告谢雄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叶水法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彭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