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韩淑清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清,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韩 淑 清 诉 被 告 泰 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松 原 中 心 支 公 司 人 寿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325号原告:韩淑清。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管仲,经理。本院在审理韩淑清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韩淑清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淑清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