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行审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与相法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相法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行审211号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强,局长。被执行人相法江。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相法江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了临国土资行罚字[2016]宅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相法江2015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东城街道齐家庙村集体土地238平方米建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处罚如下: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38平方米土地退还东城街道齐家庙村;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临国土资行罚字[2016]宅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相法江。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未复议、未起诉。2016年7月7日,申请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相法江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现申请强制执行拆除相法江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6]宅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合法。被执行人相法江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复议、未起诉,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6]宅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相法江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由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牵头与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德华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秦宝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清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