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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某某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97-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某某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诉陕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某某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的资产已被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执行另案处置,现正在等待分配。2015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某某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某某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后,可申请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