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121号某某公司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954-9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310-0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某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紫阳县人民法院(2013)紫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某某公司欠款1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判决书生效后,某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限期自觉执行。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中扣划执行标的款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执行费2505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执行标的款170000元、退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3)紫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2505元,由某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卢贤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