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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韩朴英与张志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韩朴英被执行人张志朋申请执行人韩朴英,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张志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27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韩朴英同意被执行人张志朋以10000元履行全部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朴英与被执行人张志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予以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孔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德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