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东旗、郝改荣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郭东旗,郝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1-440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郭东旗,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郝改荣,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东旗、郝改荣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的汝计生小征字(2011)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结案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小征字(2011)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庆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