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田连强、贺中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连强,贺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01号���执行人田连强,地址。被执行人贺中华,地址。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田连强、贺中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22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田连强贺中华应支付申请人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4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田连强贺中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南执字第00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保中���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邰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