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魏自妹与吴赛明、陈木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自妹,吴赛明,陈木香,陈秀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336-1号申请执行人魏自妹,女,194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吴赛明,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木香,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秀银,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魏自妹与被执行人陈木香、吴赛明、陈秀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自妹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期履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连执行字第3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吴赛明财产份额。但因该房屋财产暂时未能处理变现,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结案。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执行员 周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凌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