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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旭荣与被申请人拓达电脑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荣,金昌拓达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执保字第13号申请人张旭荣,男,汉族。担保人高雪琦,女,汉族。被申请人金昌拓达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金执保字第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张旭荣申请撤回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金昌拓达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万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高雪琦在农行镍都支行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荣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