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黄建金、河北神德管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黄建金,河北神德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462-1号原告张建国,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金,个体工商户。被告河北神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南牛乡拐角镇村村北。法定代表人张维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江波,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诉被告黄建金、河北神德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德管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国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审判员 孙志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