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振荣与被执行人王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振荣,王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洪振荣,女,汉族,职工,现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于和金,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永凯,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伟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洪振荣与被执行人王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伟强所有并登记在其名下的,别克牌蒙GN****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春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