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代桂香诉房建国、展庆兰(又名展秀兰)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桂香,房建国,展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代桂香,女,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房建国,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展庆兰(又名展秀兰),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代桂香诉房建国、展庆兰(又名展秀兰)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汶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代桂香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代桂香诉房建国、展庆兰(又名展秀兰)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昌玺审判员 徐念华审判员 林宪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宣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