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唐某诉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416号原告:唐某,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苗某某,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