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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民一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田与被告六安市宏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田,六安市宏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六金民一初字第01279号原告:李国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文会,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宏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克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国田与被告六安市宏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国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六安市宏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