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侯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侯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审判长康彦龙审判员杨娅人民陪审员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代书记员王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