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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侯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侯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审判长康彦龙审判员杨娅人民陪审员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代书记员王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