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顾士元与步士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士元,步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顾士元被执行人步士龙申请执行人顾士元与被执行人步士龙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法律文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邹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不予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丙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