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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商初字第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姚善进、陈奈青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泰兴商初字第0478号本院2015年7月23日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被告姚善进、陈奈青、王婷婷、许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泰兴商初字第0478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5)泰兴商初字第047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11行“年利率1.3%”补正为“年利率15.6%”。审判员 陈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佳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