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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唐华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53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华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华兴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美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唐华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扣押在案的氯胺酮毒品1小包(重2.5187克),予以没收销毁;贩毒通讯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唐华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华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唐华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华兴撤回上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 智 勇审判员 王??滢审判员 何 亚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