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上海依贵亚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首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首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希尔顿逸林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依贵亚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首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首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希尔顿逸林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192号原告:上海依贵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月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德伟,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安徽省首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立。被告:安徽省首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希尔顿逸林酒店。法定代表人:甘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依贵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首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首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希尔顿逸林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依贵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依贵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7元,由原告上海依贵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孔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