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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学勇与六安市骏腾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勇,六安市骏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黄学勇,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六安市骏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六安市骏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383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恩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