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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肖依萌与被马占苹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依萌,马占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1032号申请执行���肖依萌,住所地农安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马占苹,地址德惠市。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肖依萌申请马占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占苹应支付申请人肖依萌案款96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9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马占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0103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庆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