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田键与付广卫、银座集团临朐华兴商场有限公司等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键,付广卫,银座集团临朐华兴商场有限公司,临朐华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787号原告:田键。委托代理人:王玉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广卫。被告:银座集团临朐华兴商场有限公司。住所临朐县山旺路44号法定代表人:王志盛,董事长。被告:临朐华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临朐县山旺路44号法定代表人:吴茵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善文审 判 员 孟庆国人民陪审员 樊玉建二一〇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金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