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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丽霞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5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丽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号。负责人:王天梓,系该办事处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小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小坪村。负责人:刘子富,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蒋丽霞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小坪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丽霞申请再审称:二被申请人伪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明,造成申请人无法建房,租房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西固区陈坪街道小坪村民委员会答辩称:被申请人不是民事侵权的行为人,应予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审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为再审申请人蒋丽霞主张二被申请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并无不当。蒋丽霞没有证据证明其所说的扩建房屋系二被申请人所为,所诉称的堵塞其通道、堆放物品、修建厕所等行为也不是二被申请人所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蒋丽霞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丽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庆卫东审 判 员  郭 奇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金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