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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洪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高成,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格日勒图,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朱洪杰,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朱洪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牙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72664.11元(含案件受理费157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朱洪杰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牙克��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执字第2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宝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