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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商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镇江市十九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十九冶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天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商初字第00183号原告镇江市十九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港南路。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瀚,江苏博士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镇澄路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十九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十九冶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8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298元,由原告镇江市十九冶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