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范乃菊、岳学涛等与翟树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乃菊,岳学涛,岳鹏鹏,翟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77号申请人:范乃菊。申请人:岳学涛。申请人:岳鹏鹏。被执行人:翟树军。范乃菊、岳学涛、岳鹏鹏申请执行翟树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意法院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文进执 行 员 邢作永人民陪审员 孙中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钰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