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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范乃菊、岳学涛等与翟树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乃菊,岳学涛,岳鹏鹏,翟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77号申请人:范乃菊。申请人:岳学涛。申请人:岳鹏鹏。被执行人:翟树军。范乃菊、岳学涛、岳鹏鹏申请执行翟树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意法院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文进执 行 员  邢作永人民陪审员  孙中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钰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