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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二终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蓼城路财政局二楼。法定代表人:吕保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守龙,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劲峰,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军民路8号。负责人:李世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甄光,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周群,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法定代表人:姜一勇,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家萍,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洁,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守龙、艾劲峰,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甄光、周群,被上诉人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家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沈光明审 判 员  吴 莹代理审判员  樊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