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言虎与张泽文、杨小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569号申请执行人:张言虎。被执行人:张泽文。被执行人:杨小玉。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2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泽文、杨小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泽文、杨小玉的存款、收入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景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