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执民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兴达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金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浙嘉商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海宁市兴达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金良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118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朱金良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