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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常英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丽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英晓,程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常英晓,女,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程丽君,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英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丽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红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