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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蒋学斌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学斌,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蒋学斌,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魏再清,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敏,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学斌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学斌于2015年8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之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之中,原告蒋学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学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蒋学斌负担。审 判 长  黄登飞人民陪审员  陶新玲人民陪审员  何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