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厂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洪献与黄成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献,黄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献。被执行人黄成贵。申请执行人刘洪献与被执行人黄成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4)大厂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成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洪献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国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