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XX民与唐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民,唐林,山东锦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归德三丰农场,赵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XX民,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唐林,男。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山东锦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唐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归德三丰农场,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房磊。被执行人赵善勇,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XX民依据(2015)长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林、赵善勇、山东锦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归德三丰农场给付借款170万元,2015年05月04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974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9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兆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