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义良与张豹、夏露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义良,张豹,夏露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息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孙义良。被执行人张豹。被执行人夏露曼。本院在执行孙义良诉张豹、夏露曼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豹现羁押在息县看守所,夏露曼怀孕即将临产,并且没有存款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息执字第2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才审判员 李浩波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