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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599号原告王某,男。被告马某,女。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双方于2000年自由恋爱,于2006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小孩,双方婚前感情挺好、婚后感情一般,现由于被告长期不在家里居住,不愿意要孩子,剥夺其做父亲的权利,导致感情破裂,因此要求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的债权债务。被告马某辩称,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均好,没有啥大的矛盾,其不是不回家住,是因为在外地上班,逢年过节的时候都回家住,也一起走亲戚,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所说的其不同意要孩子不是事实,其同意要孩子,认为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的债权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自由恋爱,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尚可,于2006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由于被告在外地上班,导致双方因沟通引发矛盾。本院认为,对待婚姻双方应当慎重和珍惜,夫妻之间应该和睦相处、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包容,共同维系和谐的夫妻关系,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夫妻之间因沟通不畅引发矛盾实属正常,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兴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